无障碍浏览 微信服务 繁体中文 English 手机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信息公开 > 详细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重点信息公开 > 公共资源配置 > 保障性住房 > 建设信息

淇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1日
字体大小:

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淇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淇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120日    

淇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622号)精神,结合淇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及其他拆迁改造(以下统称棚户区改造),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筹集、协议签订、安置分配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信访稳定、审计整改等工作,确保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房产管理、人防、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各自辖区年度改造计划总量的50%。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加政府安置用商品住房采购招标,以优惠价格或团购方式承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家庭的购房需求。

第二章 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自主安置。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鼓励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及县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采购价格应当参照商品房市场价格水平,按开发企业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招标底价,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均价。

(三)平台安置。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引导,鼓励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同时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发放平台“购房券”,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鼓励其在平台购买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上述三种货币化安置方式可以综合进行。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遵守征收补偿程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七条 采取平台安置和集中安置方式的,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充分了解被征收人的意愿,摸清被征收人基本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格、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尽量满足被征收人的个性化需求。

第八条 平台安置和集中安置的房源应为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未在银行抵押、无产权限制、无经济纠纷的商品住房。

第九条 货币化安置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 自主安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代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公示。

(二)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示。

(三)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人持征收房屋补偿协议到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补偿款,并经被征收人申请签订具结保证书后,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第十一条 集中安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报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及时签订购买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接主体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四)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完成安置。

第十二条 平台安置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搭建面向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平台统一征集商品住房房源,邀请房地产企业到平台登记房源,加强平台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

(二)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宣传补偿安置政策,征集房源需求信息。

(三)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核实,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确定合适房源。房源确定后将相关信息在平台公布,供棚户区改造居民选购。房源价格应当低于同地段同时期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四)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购买商品住房。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选购已经确定的房源,签订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购房券”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及“购房券”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资金。“购房券”支付购房款后剩余部分经县政府批准后,可转换为现金支付给棚户区改造居民。原则上棚户区改造居民应在领取“购房券”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选购。

第十三条 棚户区居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如选择货币补偿,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补偿;补偿后仍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住房保障。

第四章 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商业银行的棚户区改造贷款;

(四)其它资金。

第十五条 县财政将货币安置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贷款需求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县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涉及的房地产企业、棚户区改造居民,除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信贷支持。货币化安置项目可优先纳入年度保障房建设计划和项目台账,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优惠,优先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性贷款支持。我县争取的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在分配时要向货币化安置项目倾斜。

(二)公积金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提取和贷款有关规定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先办理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税费优惠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或对棚户区改造居民按棚户区改造团购优惠价格销售商品房的,按售出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下发前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已实施的项目,可按原协议执行;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未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补偿协议执行,也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浏览次数: 【关闭
网站导航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鹤壁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建设与维护
地址:九州路 联系方式:0392-3358755 豫ICP备 05010383 号 2002-2016版权所有